投案自首需符合两项要素:
即
自动投案以及对自身所
犯罪行进行诚恳且真实的交代。
主动投案乃构成
自首之初步标准;
然而,若在投案之后未能如实地对自身罪行做出交待,便无法形成自首之条件。
对于愿意主动承认错误、勇于承担责任的罪犯,法律给予一定程度上的宽大处理,例如减轻或
从轻处罚。
尤其对于那些情节较为轻微的案件,甚至可能予以充分豁免
处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
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
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