唆使犯,乃指通过劝告、利益诱惑、指示示意、煽动鼓舞、收买妥协以及威逼恐吓等多种手段,将自身所持有的
犯罪计划和意图直接或间接地传达给原本并无任何犯罪意图的个体,促使该受害者依照加害者的犯罪设想而实际进行相应的
犯罪行为,从而使得加害者得以顺利成为唆使犯。
至于对唆使犯承担的
刑事法律责任应如何进行惩处呢?通常情况下,若某位唆使者曾教唆他人从事
犯罪活动,则需根据其在整个
共同犯罪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和发挥的作用来予以适当惩戒。
此外,倘若加害者曾经教唆
未满十八岁之
未成年人参与犯罪行为的话,应当额外加重
刑罚。
换言之,若被教唆的对象并未真正实施被加以唆使的犯罪行径,那么针对此类唆使犯,可给予其从轻或
减轻处罚的宽大处理机会。《
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
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
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