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非法搜查他人身体或住宅,以及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依据相关法条规定,应当处以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若系由司法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所致,则应从重予以惩处。
2、就
犯罪主体而言,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主体应当为一般主体,也就是说,凡是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至于本罪的主观方面,通常情况下并无争议,即为故意为之。
关于本罪的直接客体,学界长期以来都存在着争论,例如有观点认为是
居住权,亦有观点认为是住宅安宁权,但多数人赞同其属于住宅安宁权。
人权作为公民生存发展的前提条件,而住宅安宁权作为伴生于人身权之下的特殊权利,赋予了居住者的独特性。
个人私密生活的空间,尤其是住宅的安宁权,依法受到明确保护,其真正意义在于保障民众的私生活自由和安宁,因为住宅不仅承载了私人生活,同时也是个体最安全、最隐蔽、最独立的地方,更是
个人隐私权、
财产权及其他权利和自由的代表。
住宅安宁权则主要是指公民享受的个人住宅及其私生活免受侵犯的人格其中涵盖了对
个人信息的掌控权、生活自由的选择权以及个人领域的
使用权等多个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