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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主体范围包括哪些

首先请允许我为您介绍一下什么是附加民事诉讼中的原告。
简言之,就是那些有权利通过法律手段向司法机构提出并申请赔偿请求的人士。
关于此类诉讼的发起者,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均有所明确规范。
具体来说,以下的诸多实体具有提出附加民事诉讼要求的资格。
这些权益受损害者包括,1、因为被告犯罪行为直接所带来的物质财产损失;
2、由于这种侵害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及社会团体;
3、当被害人属于年龄尚小或患有精神疾病等无法自主行动之人,或是受到行为能力限制的人群时,他们的合法代理人才拥有提起诉求的资格;
4、假设被害人已经离世,那么他(她)的近亲即可代表他们提出诉讼请求;
5、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受损的情况,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同时也可提出相应的补偿要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新修订:2024-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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