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请允许我为您介绍一下什么是附加
民事诉讼中的原告。
简言之,就是那些有权利通过法律手段向司法机构提出并申请
赔偿请求的人士。
关于此类
诉讼的发起者,我国现行的《
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均有所明确规范。
具体来说,以下的诸多实体具有提出附加民事诉讼要求的资格。
这些权益受损害者包括,1、因为被告
犯罪行为直接所带来的物质
财产损失;
2、由于这种侵害行为而遭受
经济损失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及社会团体;
3、当
被害人属于年龄尚小或患有精神疾病等无法自主行动之人,或是受到
行为能力限制的人群时,他们的合法
代理人才拥有提
起诉求的资格;
4、假设被害人已经离世,那么他(她)的
近亲即可代表他们
提出诉讼请求;
5、对于国家财产、
集体财产受损的情况,人民检察院在
提起公诉的同时也可提出相应的补偿要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被害
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
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