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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如何收集医疗事故的证据材料

为了能够在纠纷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特此向您阐述四大关键步骤:
首先,我们应积极寻求尽可能早地将病历予以封存的途径。
病历,顾名思义,应当是患者病情演化的真实记叙,同时也是确定医疗机构诊疗策略是否得当、有无过错的至关重要依据,尤其在司法审判环节,它更是举足轻重的书证材料之一。
接下来,我们需要适时主动要求尸检,以期明确死因。
尸检对于医学科技鉴定以及司法裁决具有无比重大的价值,能够为我们提供直接的证据支持。
再次,我们要格外关注如何搜集证人证言
实践过程中,患者与医院常会围绕着医疗行为是否已经实施或者未曾实施产生争议。
然而不幸的是,医院通常会质疑患者的陈述并非真实可靠,与病历记录相矛盾,并以病历作为依据,声称自身并无任何过失。
此时,如果患者无法提供更多的证据辅助证明,便很难让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乃至法庭对此信服。
因此,为了规避此类状况的出现,我们必须积极搜集理解事实真象的证言,即证人证言。
最后,如果我们对患者不适症状为何引起有所疑虑,可能涉及到诸如输液、输血、注射或是服药,那么此时患者及其亲属可以提出请求,立即对存在的相关实物进行封存保留,以便未来进行进一步的检测评估。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最新修订:202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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