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再次步入婚姻殿堂的夫妇中有任意一位不幸离世,那么针对其共同拥有财富的部分,我们须首要划定出属于逝者另一半的份额,紧接着的步骤便是将剩余部份视为逝者的遗产,根据遗愿或法律规定进行合理的分割安排。
当缺少
遗嘱时,相应的
财产分配将依照
法定继承序列展开。
法定继承顺序可分为两大部分:
第一顺位是伴侣、子女和双方的父母;
而第二顺位则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
同样地,对于已故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亦应遵循该原则进行遗产的划分。
在执行
继承过程中,同一
继承人所获得的遗产份额应当尽可能保持公平公正。
尽管如此,如各方继承人能够友好协商并达成一致,也可不受此限制,实行非平均分割。
特别需要关注的是那些生计遭遇困境且缺乏自我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给予他们适当的关照。
若还有经济能力并愿意尽
抚养义务,但却未履行其职责的继承人,其
遗产分配会受到影响,有可能无法享有或仅能分配较少的遗产。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