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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是否可以协议管辖

关于劳动争议问题,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不能通过协议管辖来进行处理。
依据相关规定,只有在合同纠纷或其他涉及到财产权益的纠纷中,才能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管辖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则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区域级别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管理。
如果出现劳动合同履行地模糊不清的情况,则应交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同一级别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在此特别说明,若法律另有具体规定的,将依据该具体规定执行。
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所载明的,若用人单位希望撤回根据该法第四十七条做出的仲裁决定,必须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接下来要介绍的,便是协议管辖的概念。
它也称呼为“合意管辖”或是“约定管辖”,这是指当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双方当事人以协议形式确定了解决纠纷时所适用的管辖法院。
在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关联的地点作为管辖法院,但是这一协商过程不得违背该法中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原则性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新修订:202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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