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劳动争议问题,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不能通过
协议管辖来进行处理。
依据相关规定,只有在
合同纠纷或其他涉及到
财产权益的
纠纷中,才能允许
当事人通过协议管辖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则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
合同履行地区域级别的基层人
民法院进行管理。
如果出现劳动合同履行地模糊不清的情况,则应交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同一级别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在此特别说明,若法律另有具体规定的,将依据该具体规定执行。
如《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所载明的,若用人单位希望撤回根据该法第四十七条做出的
仲裁决定,必须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接下来要介绍的,便是协议管辖的概念。
它也称呼为“合意
管辖”或是“
约定管辖”,这是指当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双方当事人以协议形式确定了解决纠纷时所适用的管辖法院。
在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关联的地点作为管辖法院,但是这一协商过程不得违背该法中关于
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原则性规定。
《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