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害人要及时了解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在检察院通知后尽快确定合适的诉讼代理人,以便能更好地参与诉讼。
(二)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应积极收集与案件相关的线索和证据,在合适时间向检察院表达被害人的意见,助力查明案件事实。
(三)被害人及其代理人要保持与检察院的沟通,及时掌握案件审查起诉的进展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