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确定经济纠纷法院管辖权时,先判断级别管辖。若案件无重大影响,通常向基层法院起诉;若涉及重大涉外、在中院辖区有重大影响或最高院确定由中院管辖的案件,向中院起诉;在高院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向高院起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或最高院认为应由其审理的案件,向最高院起诉。
(二)再看地域管辖。对于合同纠纷,可选择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也能通过书面协议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中选法院,但不能违反级别和专属管辖规定。保险合同纠纷诉讼,可向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提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