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鉴定主体:当遇到医疗事故争议时,应知晓法定鉴定主体是医学会,而非劳动局。
(二)选择合适医学会: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向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提出;若对首次鉴定结果有异议,可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进行再次鉴定。
(三)及时申请鉴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当事人要按规定及时向相关医学会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