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民法典》规定: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 一方的
婚前财产;(除非
当事人另有约定,如约定财产制)
(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赔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
(三)
遗嘱或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