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若想延长申请时限,需有特殊情况并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
(二)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三)若超过1年申请时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般不予受理,但存在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限制等正当理由时,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