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起诉离婚时,若想保障自身财产权益,一方可根据情况申请财产保全,可在诉前或诉讼中提出。
(二)对于已被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虽可继续保全,但不影响相关权利人的优先受偿权。
(三)若财产已被查封、扣押、冻结,其他法院可进行轮候保全,按先后顺序等待。
(四)申请财产保全应依法进行,不能恶意利用重复保全损害他人权益,否则需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