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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一般有哪些情形

强奸罪的特别严重的情形有: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3.二人以上轮奸的;
    4.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6.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新修订: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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