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案件,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侦查机关应尽量在二个月内完成侦查终结。
(二)若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侦查机关可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批准延长一个月。
(三)对于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等四类特殊案件,在前述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延长二个月。
(四)当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按前面规定延长期限后仍不能侦查终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二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