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公安机关认为不应当逮捕被拘留人,会制作《释放通知书》。
(二)看守所依据《释放通知书》,核对被拘留人身份信息,返还其暂存的个人物品,办理出所手续。
(三)案件需继续侦查且符合条件时,对被拘留人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
(四)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并通知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