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单位不能随意终止合同,应保障劳动者完成相关检查和观察。
(二)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且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单位要按照规定保障其权益,不能随意终止。
(三)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处于规定医疗期内,单位应给予其医疗期的保障,不得随意终止合同。
(四)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单位要保障其权益,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五)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单位不能随意终止合同。
(六)劳动合同期满但服务期未到期且约定合法,单位需继续履行合同至服务期结束。
(七)基层工会专职人员任职期间,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单位不能随意终止。
(八)职工协商代表和集体合同协商代表在履行职责期间,单位不能随意终止合同。
(九)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单位也需遵守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