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举证期限内发现忘记提交证据,应立即向法院提交。
(二)已过举证期限,若证据属新证据,像举证期限届满后才发现的证据,向法院说明情况并提交,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纳。
(三)证据并非新证据,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说明逾期提交理由,若理由正当,法院可能准许。
(四)若法院不准许且不采纳证据,可考虑通过其他证据链或事实来弥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