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债权人而言,在出借款项时,尽量让夫妻双方共同签名,以明确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保障自身权益。若只有一方签名,应保留相关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另一方事后有追认等情况。
(二)对于夫妻中非负债方,若发现另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应及时收集证据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避免承担不必要的债务。
(三)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明确家庭财务状况,避免一方擅自背负大额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