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伤残鉴定应在治疗终结后进行。治疗终结指事故直接导致的损伤或其并发症完全治疗完毕,伤情稳定不再变化的状态。
(二)不同损伤类型的鉴定时间不同。肢体损伤如骨折,需等骨折愈合拆除固定装置,肢体功能稳定后,一般受伤后3到6个月。脑部损伤导致神经功能障碍的,需等病情稳定,神经功能恢复到一定程度,通常在伤后6个月甚至更久。
(三)避免过早或过晚鉴定。过早鉴定会因病情未稳定导致结论不准确,过晚鉴定可能延误赔偿流程,影响伤者及时获得赔偿。
(四)确定治疗终结的方法。可以和主治医生沟通,结合病历检查报告判断伤情是否稳定。也可以直接咨询专业的伤残鉴定机构,获取针对性建议。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