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执行刑事拘留有严格流程,办案部门提出意见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签发拘留证,这确保拘留决定的审慎性。
(二)执行拘留人员务必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并宣布拘留,保障被拘留人知情权。
(三)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特定情形下虽有权决定拘留,但执行仍归公安机关,体现不同机关职责分工与协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