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离婚时一方变卖对方名下房产,若为对方个人财产,未经同意变卖构成无权处分,符合善意取得时对方不能追回但可索赔;若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请求少分或不分财产,离婚后发现可再次分割并主张损害赔偿。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规定,对于对方个人财产,其所有权归个人所有,一方未经同意变卖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在第三人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时,对方有权要求返还房产;若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原所有人虽无法追回房产,但可要求变卖方赔偿损失。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擅自变卖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另一方有权请求对变卖方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发现该情况,可通过向法院诉讼再次分割财产,并且因变卖行为导致财产权益受损的,受损方还能主张损害赔偿。如果遇到此类复杂的房产分割及变卖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