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算死亡赔偿金时,依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一般按二十年算;若死者六十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就少算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算。
(二)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算出六个月的总额即可。
(三)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要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算到十八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算。
(四)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合理费用也可要求赔偿,具体数额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