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独立的监督人对重整管理的活动实施监督,应是最佳的选择。同时,对管理人行使职权进行一定限制,并在权利保护上向债权人适当倾斜,以改变当前破产法对债权人保护不足的问题。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重整程序中确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公开信息的内容、形式和要求等,以防止重整程序成为侵蚀债权人利益的工具,同时确保债权人能够得到充分的信息,以便作出科学的决策,也有利于企业重整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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