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宝幼儿园受伤幼儿园未尽到义务有过错的应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解决您的问题,可以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解答。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60条“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关于儿童在幼儿园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责任归属问题,一般来说,应主要由该幼儿园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若经过查证,此事件系由第三方所引发,那么肇事者即应负有主要责任。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学习、生活时遭受人身伤害的情况下,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理应对此负责并给予必要的赔偿。
孩子在幼儿园摔伤由谁负责应当根据具体的情况来进行不同的判断。对于幼儿园来说,如果能够证明老师确实已经尽到了对幼儿的监护和相关的安全保障的义务,确实是属于孩子自身原因所导致的,那么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在幼儿园内,推搡同伴引发事故时,责任承担需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家长作为监护人需承担无过错责任,幼儿园若管理不善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若伤害由第三方造成,则该第三方需负责。若幼儿园能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不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国《民法典》,幼儿被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在幼儿园或其他培训机构发生的人身伤害,相关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机构能证明已尽职尽责地履行了管理和教育职责,法院可能会酌情减免其部分责任。这一规定确保了幼儿在受伤时能得到合理赔偿,同时也鼓励教育机构加强对幼儿的管理与教育,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