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复议“成功”,应当是指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违法拘留”(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的复议决定。
2、(被复议人)公安机关应当履行该复议决定。若本案件的公安机关单一的作出“拘留”的行政行为,且该“拘留”已经得到执行,则公安机关作出“撤销行政行为”已经没有必要。但是,公安机关应当向当事人(或复议人)作出“赔礼道歉”、行政赔偿决定。
3、本案的(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不能够及时向当事人(或复议人)作出“行政赔偿决定”的,当事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该公安机关提出“行政赔偿”(或刑事赔偿)的书面请求之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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