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属或辩护人可直接联系办案机关,询问申请审查情况与未回复原因,若因疏忽未处理则提醒及时审查决定。
(二)若办案机关无正当理由拖延,申请人可向其上级部门、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控告,促使其依法处理申请。
(三)在沟通和申诉时,保留好申请材料、与办案机关沟通记录等相关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