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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动物园饲养动物侵权怎样划分责任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一般情况下,如果动物园可以充分证明自己尽到了应有的管理责任,比如设立了合适且合理的警示标志、防护措施完善以及对动物的行为进行了适度的管控等,那么这个动物园就有可能减轻或免除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如果无法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责任,那么就必须承担侵犯他人权益的侵权责任。
......孩子在动物园被动物咬伤孩子在动物园喂猴子却被抓伤,这样的情形能否得到动物园方面的赔偿近日,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给出答案,驳回了孩子父母的诉讼请求。不久前,小天的爸爸带她去动物园游玩。在看猴子时,小天要给猴子喂食,爸爸抱着小天给猴子喂东西,不小心被猴抓伤手臂。小母向古塔区提出诉讼要求赔偿损失,他们认为动物园在管理上存有漏洞,没有及时对小天的喂食行为给予制止,应承担赔偿责任。动物园方面提出,小天的受伤是他们自身的原因造成,动物园方面不承担责任。动物侵权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审理后,驳回了小母的诉讼请求。法官庭后表示,动物园对猴子与游人之间用笼子和铁隔栏进行,而且在旁边悬挂了提醒游客的警示语,尽到了应尽的警示义务。小天受伤是因为家长未尽妥善照看之责、违反动物园的规定、放任危险的发生,所以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办案法官分析称,近年来,动物伤人、咬人的事件频频发生。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该案中,小天的爸爸过分顺从孩子意志不顾警示标语和护栏的作用,让孩子给动物喂食造成孩子被动物抓伤,所以动物园方面不承担赔偿责任。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父母在带孩子出游的过程中有看护义务,除照顾好孩子外,在选择游玩景点时也应当根据孩子年龄尽量选择危险性较小的项目。
校园侵权行为指的是,在学校实施的有关教育或教学的各种活动中,也包括学校开展的一些校外的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相关责任的时空内,由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是过失而给校内师生的人身或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校园侵权表现得最多的是以学校作为侵权方而给学生造成合法权益损害的行为。
可以依据以下三个标准进行分类:侵权的行为方式;过错主体的不同;过错承担的责任不同,三个重要的标准来区分。
(一)从侵权的行为方式来划分
从侵权行为的方式来看,校园侵权行为可以具体分为有作为的侵权行为和无作为的侵权行为。
1、有作为的侵权行为。这个主要从作为形式上来讲的,主要是指相关的主体以积极的行为来对学生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行为类型。比如教师对学生的严重体罚,学校的乱收费等。
2、无作为的侵权行为。也是从作为形式上来讲的,这种侵权行为采取的形式是不作为的形式,或者是消极类型的行为,这种对学生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是由于学校不履行特定的义务而造成的,这是相关人员或主体的一种职责缺位。比如学校设施的损坏对学生造成伤害,学生之间互殴而老师没有进行阻止等。
(二)从过错主体的不同来划分
以这个标准来划分校园的侵权行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一个是学校过错,一个是学生自己的过错,一个是第三者的过错,一个是混合过错。这四个方面构成了侵权行为的几种重要的主体。
1、由于学校的过错而导致侵权类型
从我们对2002年开始实行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的解读中,可以发现,对该规定中由于学校过错而导致的侵权行为有11种不同的情景,通过总结,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两个大的类别。一个是,由于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或者是管理过程中,对学生的合法权益的一种侵害。另一是,学校在进行相关的学校建设、教育教学等相关活动中对学生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一种侵权类型。这两种侵权类型都是由于学校造成的,学校应该承担必要的赔偿责任。
2、由于学生自己的原因而导致的侵权类型
这种侵权类型的主要起因于学生自身的原因,比如由于学生自身心理素质比较差,抗压能力低而导致的自伤自残行为导致自己人身财产的损失;学生因违法学校相关规定和纪律而导致的自己合法权益的受损等等,都是由于学生自身的过失或其他原因而引起的校园侵权行为。
3、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而导致的校园侵权的类型
对于这种侵权类型可以具体分为以下两个不同的主体,一个校内的第三方,一个是校外的第三方。
(1)校内的第三方。这一种侵权类型的是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是学校的在校学生。受害人因为学校其他学生的不适当行为而给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伤害的侵权类型。比如学生之间打架斗殴造成的受害学生身体伤害,或者学生之间在玩耍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害。
(2)校外的第三方。这种侵权的类型也比较普遍,比如由于校外人员在学校的一些不合法或不正当行为对校内的老师或学生的人身或财产权益带来损害的侵权类型;校外的车辆在校内行驶不当给学校教师或学生带来伤害的侵权类型;学校教师和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在校外的实习单位或场所由于校外的其他人员或单位给自己的人身财产带来损害的侵权类型等等。
4、由于加害主体和受害主体的共同原因而导致的侵权类型
学生进入学校接受教育,就在一定程度上建立了其与学校的一定关系,虽然学校对学生不承担相应的监护义务,但是学校对学生的安全保障还是负有一定义务的。这一种有加害主体和受害主体共同的原因造成的侵权类型,就是在侵权行为的主体双方都有过错的前提下进行的判断。
(三)从主观过错的不同来划分
根据这种侵权类型的划分标准,可以将其分为以下两中具体的类型:故意侵权类型和过失侵权类型
1、故意侵权类型。加害主体在行为发生之前已经意识到行为的后果特别是对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上带来的相关的损害,但是,加害者从主观心理的状态下听任这种行为发生,或者是程咬金这种行为发生的校园侵权行为类型。
2、过失侵权类型。这种侵权类型要求加害者对受害者负有注意义务,其实加害者清楚如果不怎么样会对受害者造成的相关权益的损害,但是由于加害者的疏忽或失误而导致了这种结果的出现,这种侵权类型在现实生活中也非常普遍,学校应该负有管理上疏忽或失职的责任,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
从以上我们对校园侵权类型的分析和分类中,从不同的分类标准和分类角度可以有不同的侵权类型,这也是表明了校园侵权类型的复杂性。我们对校园侵权行为的不同分类,不是为了分类而分类而是为了确定校园的侵权类型的责任形态。侵权类型的不同直接影响的就是侵权责任形态的不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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