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性裁员不得裁减哪些人员
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对于经济性可以裁减的人员,法律虽然已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出于对特殊人群的保护,以下人员是不得裁减的: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经济性裁员应如何补偿
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而辞退成批人员。经济性裁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了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
在我国经济性裁员,一般指辞退成批人员。根据原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减人员,应发给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金。具体标准是: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发给1个月相当于被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多少年就发给多少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的月平均工资,按企业的月平均工资计发。
每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经济型裁员通常是批量性的裁员。
对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47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根据两个因素确定:一是基数,即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数额,这里的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法律上赋予“事实劳动关系”合法地位,更多的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那么现实生活中,事实劳动关系该如何认定?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情形。
试用期离职可能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原因,但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试用期离职要走一定的程序,让我们一起来了解试用期离职的相关内容吧。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劳动派遣等,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下面由律图小编带你了解相关知识。
想获取更多劳动纠纷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