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撤回是指承诺人在承诺生效前有权取消承诺。是受要约人(承诺人)在发出承诺之后并且在承诺生效之前采取一定的行为将承诺取消,使其失去效力。《合同法》第27 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因此,撤回的通知必须在承诺生效之前到达要约人,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撤回才能生效。如果承诺通知已经生效,合同已经成立,则受要约人当然不能再撒回承诺。此外,由于承诺生效后,合同就已经成立,因此各国法律均未规定承诺的撤销制度
强制缔约是指民事主体负有应相对人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或者是民事主体有义务向相对人发出要约以订立合同。前者为强制承诺,后者为强制要约。负有与相对人签订合同义务的民事主体,称为缔约义务人。缔约义务人负有的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要约的义务或者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要约负有必须承诺的义务,即为强制缔约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定的,因履行强制缔约义务而订立的合同为强制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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