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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工程安全事故罪,如何认定工程安全事故罪

赵* 青海-果洛 人身侵权咨询 2021.03.25 22:04:56 394人阅读

什么是工程安全事故罪,如何认定工程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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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建筑法》第六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1-03-25 22:05:56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认定问题解答如下, 认定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相关说明
本罪是刑法修改后,新增设的罪名,其主要特征是:客观方面,
首先,必须有违反有关国家规定的行为;
其次,必须存在降低质量标准的事实;
第三,必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主观方面,对于造成事故后果,一般是未能预见的过失行为。但其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偷工减料等则是故意的行为,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后果仍故意作为,因此又有间接故意的因素。
犯罪的主体,是建设单位、建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是单位犯罪。
直接责任人员作为单位的责任人,承担刑罚的后果。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相关建筑工程所带来的生产、经营、工作及生活的公共安全。本罪所指的后果特别严重,是指公私财产损失特别巨大,人员伤亡情况特别严重,或者是给生产、工作和生活造成的损害特别严重。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主体的实质解释
尽管刑法第137条规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行为实施者是单位,但由于没有对单位规定刑罚,因而给了我们扩大解释的空间。为了充分体现刑法的,有必要从实质的刑法解释论出发,根据处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对本罪中的“单位”作扩大解释,将其解释为自然人的集合,从而将本罪主体解释为从事工程建设、设计、施工或监理工作的自然人。
近年来,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人们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有必要运用刑法来规范。尽管刑法第137条规定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下文简称“本罪”)以打击工程质量犯罪,但由于该条对本罪主体的表述容易引起歧义,导致学界对本罪的主体是自然人还是单位存在较大分歧,从而影响对违法犯罪者的责任追究。为此,本文拟从实质的刑法解释论出发,就本罪的主体问题发表一点浅见,以求学界批评指正。

一、什么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二、如何认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要准确认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是这种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压缩工程造价或增加建房的层数,从而降低工程质量;二是提供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强迫施工单位使用,从而造成工程质量下降。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单位犯罪。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所谓建设单位,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或者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具有工程建设者的资格,能支付工程价款的其他单位。设计单位,是指专门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其他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是指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新鼠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其中包括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工程监理单位是指对建筑工程专门进行监督管理,以保证质量、安全的单位。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而言。 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怎么处罚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和有关规定,所谓重大伤亡事故,一般是指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所谓严重后果,既包括重大人身伤亡,也包括重大的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一般掌握在五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虽不足上述规定的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失的,也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您好,针对您的epc工程安全事故责任如何认定?问题解答如下, 提出医疗费,施工是丁、营养费等2,受害人可以根据伤残等级、如果受害人与丙方是属于劳动关系:甲方承包乙方工程、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丙方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精神损失费。所以如能证明甲乙知道该情形,其应承担赔偿责任3、护理费,并且缴纳工伤保险、发包人、残疾赔偿金,适用工伤保险的规定赔偿疑问、丙方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应承担连带责任,乙方将工程转包给了丁、误工费,减轻赔偿责任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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