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月,投保人方X为妻子童XX投保重大疾病保险,保额30万元。20XX年XX月,童XX被确诊肺癌,申请理赔却遭拒。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虚劳病”就诊记录和“头晕”症状为由,解除合同并拒付保险金。童XX陷入了困境,她的合法权益似乎难以保障,在这关键时刻,她委托了浙江杭州童彬超律师代理此案。
童彬超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拥有13年执业经验,是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他以“尽职、勤勉、高效、有力”为执业理念,专注于金融保险和刑事辩护领域,承办案件已千余件。面对童XX的案件,童彬超律师迅速展开行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童彬超律师首先精准适用法律。他紧扣《保险法》第十六条及司法解释二第六条,将举证责任有效分配给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证明已进行具体、明确的询问。他指出,根据相关法律,投保人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而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业务员在投保时对《个人情况告知书》中的每一项进行了逐一询问,电话回访中的概括性确认不能替代具体询问。
同时,童彬超律师注重证据挖掘与质证。他调取并比对同一医生前后矛盾的病史描述,利用后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推翻入院记录中的不利记载,成功排除“头晕2年”这一不利事实。这一操作体现了他严谨细致的办案风格,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影响案件走向的细节。在医学与中医知识运用方面,童彬超律师也展现出了专业素养。他论证“虚劳病”在中医体系中的调理属性,结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分类代码,说明其不属于足以影响承保的重大健康异常。他指出,虚劳病为中医诊断,主要反映身体虚弱、疲劳,以中药进补调理为主,不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疾病。保险公司询问内容中的“身体检查”是否包含中医诊断不明确,超出了一般人认知。
此外,童彬超律师还将情理与法理结合。他通过医保卡可能被家人借用的事实,打破保险公司对“就诊即本人患病”的机械推定,维护了被保险人的合理信赖利益。虽然部分处方以童XX名义开具,但结合其母亲邵X、姐姐童X同期相同诊断、相同处方用药的事实,不能完全排除系家人借用医保卡就诊的可能性。最后,童彬超律师优化诉讼策略。他坚持保险公司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未进行逐项询问,最终促使法院全面支持原告诉请,实现30万元全额赔付。这一案件不仅为童XX挽回了经济损失,也明确了中医调理类诊断不属于必须告知的“身体检查异常”,强调了保险人负有对询问内容明确解释的义务,警示保险公司不得仅凭医保卡记录机械认定被保险人病史。
童彬超律师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成功解决了这起重疾险拒赔案件,展现了他在金融保险领域的专业形象和执业能力。他以实际行动践行着自己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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