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纠纷的世界里,名誉权纠纷往往因证据模糊、事实难辨而成为棘手难题。常规认知中,此类纠纷容易陷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局面,原告的诉求似乎天然带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刘俊宏律师却有着独特的破局思路。
自2023年10月起执业的刘俊宏,凭借其丰富的履历,在法律领域已累计办理大量案件。他兼具1年公司法务经验、3年刑事检察经验以及2年执业律师经验,形成了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严谨的办案风格,尤其擅长从复杂的案件中抓取核心要点,为当事人提供精准的法律服务。
在一起名誉权纠纷应诉案中,充分展现了刘俊宏的实战能力。原告因被告向公安机关报案指控其涉嫌强奸,在公安机关作出无犯罪事实的不予立案通知后,以被告报案后在周边散布相关事宜、造成其名誉权受损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提出多项诉求。刘俊宏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迅速针对本案核心的名誉权侵权认定问题展开全面应诉准备。他紧扣名誉权侵权需满足的侵权行为、名誉损害结果、行为人过错、因果关系四要件进行抗辩。他明确指出被告报案行为系合法行使控告权,并非公然侮辱或诽谤,且被告未在任何渠道主动散布相关信息,原告亦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散布行为;同时,指出原告主张的名誉损害结果无实质证据佐证,村民对案件的关注源于公安机关依法侦查的司法程序,并非被告行为导致,二者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强调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仅代表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存在谎报案件的主观过错,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明知无犯罪事实仍恶意虚构;针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和精神损害赔偿,提出侵权行为不成立的前提下,该两项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律师费系原告自行扩大的损失,应自行承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刘俊宏律师就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同时结合法律规定就本案争议焦点进行充分的法庭辩论,清晰阐述被告不构成名誉权侵权的抗辩理由。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实施了侮辱、诽谤等毁损原告名誉的行为,被告的报案行为系公民正当维护权利的合法行为,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这一结果充分证明了刘俊宏律师策略的正确性,他通过精准把握案件核心痛点,化繁为简,制定出有效的动态诉讼策略。
从理论功底来看,刘俊宏毕业于贵州财经大学法学专业,系统的法学教育为他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在这起名誉权纠纷案件中,他运用证据规则和法理逻辑,对案件进行了深入拆解。他深知在名誉权侵权案件中,证据的重要性,通过对证据的细致分析和对法律条文的精准运用,为被告进行了有力的辩护。这种跨领域穿透式思维,将刑法中的控告权概念与民法中的名誉权侵权要件相结合,体现了他深厚的理论功底和灵活的运用能力。
在商业价值方面,刘俊宏作为贵州转折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同时担任六家大型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他不仅在法庭上为当事人争取权益,还在法庭之外为企业提供合同审查、风险防范、劳动用工合规、商事谈判等全方位法律服务,帮助企业规避法律风险,提升合规管理水平。此外,他还担任瓮安县人民检察院听证员、黔南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瓮安县医疗保障局社会监督员等社会职务,并长期作为瓮安县法治校园讲课志愿者,为中小学开展法治讲座,致力于提升青少年法律意识,为地方普法贡献力量。
结语
刘俊宏律师始终秉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蹚出了一条务实的出路。无论是复杂的名誉权纠纷,还是其他类型的案件,他都能凭借扎实的理论功底、丰富的实战经验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法治社会的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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