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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结算下浮率争议,中标合同约定能否变更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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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27 · 1879人看过
施工合同纠纷专业律师 杨龙律师 已认证
执业9年 职务:主任
律所:广东行诚(吴川)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8201710812126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咨询电话:13030179365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杨龙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研究生。2021年度湛江市全市优秀律师,2021-2022全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2022湛江律师辩论大赛优秀辩手、2022-2023全市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入库个人管理人、广东省律师辩论团团员。杨龙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具有丰富的辩护经验,成功办理过多起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刑事案件。同时深耕建设工程领域,是湛江市多项重大工程项目法律顾问,办理过多起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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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广东省某公司与湛江市某局就工程款结算下浮率产生争议。某公司以政府函件及会议纪要为由,主张工程款“不下浮”并提起仲裁。广东行诚(吴川)律师事务所杨龙律师接受湛江市某局委托,围绕合同及法律依据展开抗辩,最终广州仲裁委员会驳回某公司全部仲裁申请,维护了被申请人合法权益。
工程款结算下浮率争议,中标合同约定能否变更引仲裁

一、核心争议:“工程款不下浮”有无合同及法律依据

2009年4月,申请人广东省某公司与被申请人湛江市某局签订《湛江市某工程总承包(EPC)合同》,约定工程款按总概算下浮7.945%结算。2011年10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未取消下浮率约定。2015年起,申请人以相关政府函件及会议纪要为由,主张“工程款不下浮”并提起仲裁。杨龙律师自2017年开始执业,具备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位,承办案件逾800件,在建设工程领域经验丰富。接受委托后,他第一时间聚焦案件核心矛盾,明确本案争议焦点,为后续工作指明方向。

二、证据难题:构建完整证据链证明下浮率约定

杨龙律师团队系统梳理涉案全部证据,包括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各类合同、政府函件及会议纪要、进度款支付凭证等。招标文件及《总承包合同》明确约定下浮率,《补充协议》未取消该约定,联合体内部施工合同也印证申请人认可下浮结算。政府函件无变更合同效力,会议纪要“进度款暂不下浮”是临时措施。杨龙律师凭借在建设工程领域成功办理多起重大案件的经验,将这些证据整合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支撑了被申请人观点。

三、法律适用:“合同价款变更”是否违反《招标投标法

申请人主张的“不下浮”变更,实质是对中标合同价款这一实质性内容的修改。杨龙律师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指出该变更行为无效。他作为广东省律师辩论团团员,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辩论能力,在深入研究法律条文后,准确运用法律规定进行抗辩,为案件胜诉奠定法律基础。

四、庭审抗辩:围绕证据和法律依据反驳申请人观点

仲裁庭审中,杨龙律师围绕证据及法律依据提出核心抗辩意见。他指出原合同及补充协议未取消下浮率约定,申请人混淆概念;进度款支付与结算标准不同,政府文件“进度款暂不下浮”不能推导结算无需下浮;申请人主张的合同变更违反法律规定,应按中标合同约定结算;前21期进度款按下浮率支付,申请人未提出异议,印证双方共识。杨龙律师凭借丰富的庭审经验和专业能力,在庭审中有力反驳了申请人观点。

五、案件结果:裁决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申请

广州仲裁委员会经审理,采纳了杨龙律师的全部抗辩意见,认为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满足确认之诉的构成条件,“工程款不下浮”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裁决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申请,仲裁受理费和处理费由申请人承担。杨龙律师成功维护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其在建设工程领域的专业水平和办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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