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心争议:“工程款不下浮”有无合同及法律依据
2009年4月,申请人广东省某公司与被申请人湛江市某局签订《湛江市某工程总承包(EPC)合同》,约定工程款按总概算下浮7.945%结算。2011年10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未取消下浮率约定。2015年起,申请人以相关政府函件及会议纪要为由,主张“工程款不下浮”并提起仲裁。杨龙律师自2017年开始执业,具备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位,承办案件逾800件,在建设工程领域经验丰富。接受委托后,他第一时间聚焦案件核心矛盾,明确本案争议焦点,为后续工作指明方向。
二、证据难题:构建完整证据链证明下浮率约定
杨龙律师团队系统梳理涉案全部证据,包括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各类合同、政府函件及会议纪要、进度款支付凭证等。招标文件及《总承包合同》明确约定下浮率,《补充协议》未取消该约定,联合体内部施工合同也印证申请人认可下浮结算。政府函件无变更合同效力,会议纪要“进度款暂不下浮”是临时措施。杨龙律师凭借在建设工程领域成功办理多起重大案件的经验,将这些证据整合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支撑了被申请人观点。
三、法律适用:“合同价款变更”是否违反《招标投标法》
申请人主张的“不下浮”变更,实质是对中标合同价款这一实质性内容的修改。杨龙律师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指出该变更行为无效。他作为广东省律师辩论团团员,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辩论能力,在深入研究法律条文后,准确运用法律规定进行抗辩,为案件胜诉奠定法律基础。
四、庭审抗辩:围绕证据和法律依据反驳申请人观点
仲裁庭审中,杨龙律师围绕证据及法律依据提出核心抗辩意见。他指出原合同及补充协议未取消下浮率约定,申请人混淆概念;进度款支付与结算标准不同,政府文件“进度款暂不下浮”不能推导结算无需下浮;申请人主张的合同变更违反法律规定,应按中标合同约定结算;前21期进度款按下浮率支付,申请人未提出异议,印证双方共识。杨龙律师凭借丰富的庭审经验和专业能力,在庭审中有力反驳了申请人观点。
五、案件结果:裁决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申请
广州仲裁委员会经审理,采纳了杨龙律师的全部抗辩意见,认为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满足确认之诉的构成条件,“工程款不下浮”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裁决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申请,仲裁受理费和处理费由申请人承担。杨龙律师成功维护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其在建设工程领域的专业水平和办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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