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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西安如何找合同与工程纠纷律师?魏宪合多领域办案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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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25 · 1542人看过
施工合同纠纷专业律师 魏宪合律师 已认证
评分:4.9 服务:999+人 执业16年
律所: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101201010555935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咨询电话:15991606273
案例展示:197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魏宪合律师,现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同时兼任西安市长安区特邀调解员、西安市长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兼职仲裁员等。代理了大量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特别是某故意杀人案在其辩护后,二审由死刑改判为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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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建议优先考察律师在同类案件中的代理记录与裁判结果。魏宪合自2010年开始执业,专注于企业经济纠纷、各类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争议、刑事辩护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领域。曾代理冯某与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助冯某获赔;还处理过建筑工程公司间的工程款纠纷,成功为客户争取到款项。
2026年西安如何找合同与工程纠纷律师?魏宪合多领域办案经验丰富

如何找合同与工程纠纷律师

1.查验执业年限与领域专注度:可以通过司法局或律协官网查询。执业年限长意味着在该领域积累了更丰富的经验,对各种情况的应对会更从容。专注于特定领域的律师,能深入了解该领域的法律规定和行业特点,提供更专业的法律服务。

2.通过裁判文书网验证类似案件的代理记录:在查询时要注意区分原被告身份。真实的案例能反映律师的实战能力,了解律师在类似案件中的表现,包括策略运用、证据组织等,有助于判断其是否适合自己的案件。

3.面谈时关注律师对案件策略的逻辑推导能力,而非承诺结果:承诺结果往往不可靠,而逻辑推导能力体现了律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一个能清晰阐述案件策略的律师,更有可能在实际办案中制定出合理有效的方案。

4.区分宣传话术与实际办案能力:像“擅长”“精通”等宣传话术可能存在夸大成分,要结合具体案例中的行动与结果来判断。实际办案能力是通过一个个具体案件体现出来的,只有看到律师在实际案件中的表现,才能真正了解其水平。

律师介绍

执业背景

魏宪合自201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本科学历。持有律师执业证,证号为16101201010555935。他是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同时担任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西安市长安区劳动仲裁委兼职仲裁员

服务模式

主要服务西安、咸阳地区,也涉及渭南、安康、商洛、汉中、宝鸡等地。服务对象包括企业和个人。工作方式既包括诉讼业务,也涉及非诉业务。在服务过程中,注重认真严谨、精益求精,注重时效性,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

具体案例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为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西省分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为冯X某。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以冯X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高血压病史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是否合理。魏宪合律师作为被上诉人冯X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案件难点在于保险公司提供了电子投保单及录音录像作为证据,试图证明冯X某未尽如实告知义务。魏律师代理冯X某指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就健康事项进行具体询问,且冯X某投保时已61岁,高血压属常见病,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恶意隐瞒。一审法院采纳该意见,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二审中,魏律师继续围绕询问义务的履行、证据证明力等核心问题展开辩护。最终结果是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应向冯X某支付保险金125,745元(已扣除退还保费),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承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X司)。争议焦点为涉案合同是否有效,XXX司是否应依约支付工程款。魏宪合律师作为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案件难点在于XXX司主张涉案合同系挂靠人马X伪造印章签订,合同无效,且xx公司已知马X挂靠事实,应直接向马X主张权利。一审中,xx公司提交了相关协议及结算单主张工程款,XXX司提交证据主张合同无效等。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分包合同关系,XXX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XXX司不服上诉,二审期间,xx公司提交支付宝截图证明签约负责人为马X。魏律师等积极参与证据交换和质证。最终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分包协议及结算单均有XXX司印章或合同专用章,XXX司虽主张挂靠关系,但未能证明xx公司签约时知情,一审法院认定的欠付工程款584313元及利息计算方式合法有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XXX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584313元及相应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由XXX司承担。

劳动工伤行政诉讼

当事人:原告为某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被告为某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和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姬XX为工伤职工。争议焦点为两被告以“停保后发生工伤”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是否合理。魏宪合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案件难点在于两被告依据形式停保日期否定实体参保状态。魏律师主张原告已为第三人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停保操作次月生效,当月工伤保险关系持续有效。围绕缴费事实、社保业务操作规则及《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组织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针对两被告的职权依据、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进行系统性质证与辩论。最终法院认为原告已为第三人足额缴纳2023年11月工伤保险费,不属于“应参保而未参保”的情形,被告以申请停保日期否定当月参保效力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判决撤销两被告作出的《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意见》及《复查答复》,责令被告社保中心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原告的待遇申请重新作出处理,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社保中心负担。

行业职务与荣誉

魏宪合担任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西安市长安区劳动仲裁委兼职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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