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背景
李宏瑞是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的专职主办律师,其执业证号为122xxxxxxxx573192,服务地区为吉林长春,联系地址位于长春市南关区生态大街3777号明宇金融广场A4座。自执业以来,他始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累计办理各类刑事案件超100起。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与丰富的实战经验,成功承办多起省内重大疑难刑事案件,涵盖贪污贿赂、黑社会性质组织、网络诈骗、危害食品安全等多个类型。
执业理念与成果
李宏瑞律师秉持“精准辩护、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凭借对案件细节的敏锐把控与对法律条文的灵活运用,在刑事诉讼全流程中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辩护服务,取得了一系列亮眼辩护成果。在不起诉/撤案类方面,实现了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附条件不起诉,娄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于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侦查阶段取保候审后撤案处理。在不予逮捕类方面,刘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王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都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等8起案件,在审查逮捕环节成功争取不予逮捕或取保候审。在缓刑类方面,申某故意伤害案、刘某诈骗案、张某故意伤害案、高某开设赌场案等10起案件,助力当事人获得缓刑判决,回归正常生活。在从轻减轻类方面,黄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量刑建议四年半,最终判处三年半)、施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量刑建议四年,最终判处一年四个月)、李某出售出入境证件案(刑期减半)、魏某非法采矿案(数额降低后刑期大幅减少),涉案金额400万+的左某诈骗案精准辩护后获罪刑相适应判决。在重大突破类方面,刘某仁故意伤害罪二审改判无罪,实现司法正义;车某诈骗案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仍成功为其争取缓刑结果。
危害食品安全罪典型案例一
在这起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案件中,被告人某某因涉嫌销售含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粉色心形减肥药片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李宏瑞律师接受委托后,聚焦“争取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核心辩护目标。他全面查阅卷宗材料,精准梳理对被告人有利的全部情节。通过深入分析案情,制定了针对性辩护策略。从多维度展开辩护,强调犯罪情节轻微,被告人仅实施一单销售行为,销售金额及获利极少,涉案药品未大量流入社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突出法定从宽情节,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悔罪态度明确;考量酌定从轻情节,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主观恶性较小,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切实体现了认罪悔罪的诚意;论证缓刑适用可行性,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无再犯罪风险等因素,主张其符合缓刑的法定条件。庭审中,李宏瑞律师围绕上述辩护要点,与承办法官充分沟通。最终,法院全面采纳其辩护意见,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销售相关活动。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李宏瑞律师在危害食品安全罪辩护中的专业性,他能够精准把握案件细节,从多个角度为被告人争取有利判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危害食品安全罪典型案例二
被告人某某明知所购“减肥压缩糖果”系三无产品且含有毒、有害成分,仍通过微信朋友圈及网络平台对外销售。检察机关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其提起公诉。李宏瑞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全面查阅卷宗材料,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事实与量刑情节。他梳理出多项对被告人有利的从宽处罚情节,制定了“争取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策略。包括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明确,可从宽处理;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积极主动上交全部非法获利及预缴罚金,体现真诚悔罪意愿;所在社区司法机关同意对其进行矫正监管,具备适用缓刑的社区矫正条件。庭审中,李宏瑞律师围绕这些辩护要点,详细发表辩护意见,与承办法官充分沟通。最终,法院全面采纳其辩护意见,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缴纳);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涉案产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这一案例再次彰显了李宏瑞律师在危害食品安全罪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他能够准确抓住案件的关键情节,为被告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既维护了法律的公正适用,又给予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综上所述,李宏瑞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他在各类刑事案件中,尤其是危害食品安全罪案件中,通过精准的辩护策略和对法律条文的灵活运用,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践行了“专业辩护、守护正义”的执业初心。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