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个人承包工程,不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本案由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刘欢律师代理。刘欢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700件,是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各类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纠纷等领域,尤其在金融借款、民间借贷、交通事故案件方面经验丰富。
2021年4月20日,泗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张XX与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刘X的劳动争议一案。张XX请求确认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四被告对其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原来,泗县某工程由中国XX集团承包,其将工程三标段和二标段分别分包给新余XX和宿州某公司。2020年4月27日,张XX经介绍进入工地从事内墙粉刷工作,与刘X协商日工资240元。5月5日下午,张XX在干活时从脚手架上跌落摔伤,刘X垫付了医疗费。之后张XX找被告协商赔偿,被告们却互相推诿。
刘欢律师接受委托后,先到法院调取起诉书和案件材料,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情况,随后书写答辩状递交法院。庭审中,刘欢律师抗辩刘X与张XX之间没有劳务关系,刘X只是带班,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应承担责任。最终,法院支持了刘欢律师的答辩意见。法院认为,新余XX作为工程分包方,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高X,高X安排刘X招用张XX作业,张XX受伤,新余XX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而中国XX集团不存在违法分包,宿州某公司未安排刘X负责其转包标段工作,刘X是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所以原告要求中国XX集团、宿州某公司、刘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请求均不被支持。另外,因原告未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其要求四被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请求也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公司拖欠工资,追索劳动报酬
同样是刘欢律师代理的案件。原告蔡XX起诉被告宿州XX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蔡XX自2018年3月入职该公司从事技术员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8月起,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拖欠工资至2021年9月。2021年10月4日结算,公司欠蔡XX工资77687元,并承诺了付款计划。之后公司支付了15000元,仍欠62687元未付。
刘欢律师接受委托后,调取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确定被告,准备了拖欠工资明细单及工作相关证明。庭审中,充分论证被告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最终,法院支持了蔡XX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宿州XX公司应遵守法律规定履行给付工资义务,其未按规定履行,应承担民事责任。虽然公司订下的付款计划部分未到期,但违反了劳动法规定,无效。所以,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蔡XX劳动报酬62687元。
法律干货
1.用工主体责任:建筑施工等用人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其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个人若只是带班,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一般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2.工资拖欠:劳动者遇到公司拖欠工资,要保留好工资欠条等证据。若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可按普通民事纠纷直接向法院起诉。
3.工伤认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需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否则法院可能不予受理。
结语
从这两起案例可以看出,遇到劳动纠纷不要慌,通过法律途径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工作中,大家要多了解法律知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如果遇到难题,不妨咨询专业律师。刘欢律师执业多年,经验丰富,所在的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位于安徽省宿州市泗县第一街16栋401室,能为大家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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