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个人承包工程,不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本案由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刘欢律师代理。刘欢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是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期间承办案件已逾700件,深耕民商事领域,尤其擅长金融借款、民间借贷、交通事故等案件。
2021年4月20日,泗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张XX与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刘X的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张XX在2020年4月27日经介绍进入工地从事内墙粉刷工作,和刘X协商日工资240元。5月5日下午,他在工地上从脚手架跌落摔伤,刘X垫付了医疗费。之后张XX找被告协商赔偿,被告们相互推诿。张XX请求法院确认四被告对其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刘欢律师接受委托后,先到法院调取原告起诉书和案件材料,和当事人沟通了解案件经过及各被告角色,然后书写答辩状递交法院。庭审中,刘欢律师抗辩刘X与张XX没有劳务关系,刘X只是带班,工作安排、工资等都由他人决定,且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应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认为,新余XX作为工程分包方,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高X,高X安排刘X招用张XX作业,张XX受伤,新余XX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中国XX集团和宿州市某公司不存在违法分包情形,刘X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均不需要承担责任。同时,张XX未提供工伤认定,其要求被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公司拖欠工资,追索劳动报酬
同样是刘欢律师代理的案件,原告蔡XX起诉被告宿州XX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蔡XX自2018年3月入职被告公司做技术员,未签劳动合同。2020年8月起,被告以经营困难为由拖欠工资至2021年9月。2021年10月4日结算,被告欠蔡XX工资77687元,并承诺了付款计划。但被告仅在2021年10月30日支付15000元,下欠62687元未付。
刘欢律师接受委托后,调取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确定被告,准备了拖欠工资明细单和工作相关证明。庭审中充分论证被告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法院认为,宿州XX公司未按规定履行给付工资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其付款计划违反劳动法规定无效。最终支持了蔡XX要求支付62687元工资的诉讼请求。
法律干货
1.用工主体责任:建筑施工等用人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个人若只是带班,无决策权,一般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2.工资追讨:劳动者遇到公司拖欠工资,要保留好工资欠条等证据,可直接向法院起诉,按普通民事纠纷处理。
3.工伤认定:要求工伤保险赔偿,需先由劳动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否则法院可能不予受理。
结语
通过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到,在劳动纠纷中,无论是用工主体责任的界定,还是工资的追讨,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大家遇到类似问题不要慌,要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本案代理律师刘欢,执业多年,实战经验丰富,现执业于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地址在安徽省宿州市泗县第一街16栋4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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