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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日喀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律师为当事人免除千万级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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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9 · 1480人看过
导读:卓玛自2020年起在西藏本创律师事务所执业,累计承办案件逾500起,深耕刑事辩护、建设工程等领域。在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某建设公司起诉三被告,卓玛作为被告C委托诉讼代理人,处理工程转包关系认定等复杂法律问题。
西藏日喀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律师为当事人免除千万级付款责任

律师简介

卓玛自2020年开始在西藏本创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5402202011192599,服务地区为西藏日喀则。她承办案件逾500起,在刑事辩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领域有丰富实践经验,刑事案件占比约50%。自2022年起担任西藏本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2026年起担任律所主任律师,还担任日喀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聘用仲裁员等多个职务,获日喀则市优秀律师等多项荣誉。

案件背景

某建设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某生态林业公司(被告A)、某实业公司(被告B)及某园林绿化公司(被告C)诉至法院,主张三被告连带支付工程款数千万元及利息,并要求返还管理费数百万元。卓玛律师作为被告C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审理,面临工程转包关系认定、合同效力争议、工程质量责任划分等复杂法律问题。

核心争议

案件存在多个核心争议,包括被告C是否为案涉工程的合同相对方,是否应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原告主张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是否具有事实依据;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责任主体及责任比例如何划分。

代理策略

卓玛律师接受委托后,制定了一系列代理策略。在法律关系抗辩方面,主张被告C仅与被告A存在合作关系,与原告无直接合同关系,原告提交的《施工进场通知书》等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在证据质证上,针对原告单方制作的竣工文件、工程量签证单等证据,提出形式瑕疵及内容不真实的质证意见,否定其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效力。在质量责任反驳方面,结合司法鉴定意见,指出原告施工的机井房、电缆、PE管等基础设施存在质量问题,且客土施工未达到改良土壤的设计标准,应对工程质量不合格承担主要责任。同时,提出案涉工程未履行招投标程序,被告A与原告的转包合同无效,原告主张的管理费缺乏法律依据。

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被告A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返还原告部分管理费。驳回原告对被告C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被告C非合同相对人,原告不具备“实际施工人”身份,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被告C承担责任。

案件亮点

该案件有诸多亮点,合同相对性原则成功适用,通过论证被告C与原告无直接合同关系,且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C存在“债的加入”或法定义务,成功排除被告C的付款责任。证据效力精准否定,对原告提交的单方竣工文件、未经签证的工程量主张不予认可,促使法院采纳第三方司法鉴定意见作为工程造价依据,核减不合理工程款主张。质量责任划分清晰,结合鉴定意见,明确原告施工存在材料不合格、客土改良不达标等问题,减轻被告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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