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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可以提起自诉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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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6.07 · 5815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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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提起刑事自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的3类案件,如被害人按该条第3项规定起诉时,属于本法院管辖的。被害人告诉的。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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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大多数都是属于公诉案件,即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依法向人民法提起公诉。但其中也有个别是属于自诉案件的,即需要有受害人或其家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那实践中可以提起自诉的条件有哪些呢?现在就让律图小编来为你详细解答这个问题吧。

一、可以提起自诉的条件有哪些

提起刑事自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l)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的3类案件,如被害人按该条第3项规定起诉时,还必须符合该法第86条、第145条规定,提供有关部门不立案、不起诉或维持不起诉决定等有关材料。

(2)属于本法院管辖的。

(3)被害人告诉的。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证据

(5)被指控的犯罪没有超过法定追诉期间。例如,根据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即故意伤害案(轻伤)的法定最高刑是3年。根据《刑法》第87条第1项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司法机关不再追诉的。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仍提起刑事伤害自诉就没有法律依据了。

二、提起自诉的程序

提起自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诉一般用书面的形式,即应当制作并向法院呈递刑事自诉状。但是,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二)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体时间;

(五)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诉人在告诉时需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带为告诉的人,对于已经立案的,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裁定驳回起诉。但当自诉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而再次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则首先要求该案件是属于规定的自诉案件范畴内,不然起诉到法院也是不会受理的。至于还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提起自诉,这方面的内容律图小编已经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绍。提起刑事自诉也是需要书写自诉状,若不太会书写的话,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来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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