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检察院关于律师阅卷有啥规定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检察院许可,也能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应及时安排,能当时安排的应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应向律师说明并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不得限制律师阅卷次数和时间。
律师阅卷可采取复印、拍照、扫描、电子数据拷贝等方式,检察院应为其提供便利,必要时配备相应设备。若律师摘抄、复制的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应保密。
二、人民检察院是批准还是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不同情形有批准和决定两种权力。
在对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时,检察院行使批准权。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检察院经审查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而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检察院决定。在其自侦案件里,检察院依据侦查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
简单说,对于外部侦查机关提请的逮捕,检察院是批准;在自侦案件里涉及逮捕,检察院是决定。
三、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的范围有哪些
依据《刑事诉讼法》等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范围主要如下:
1.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案件,包括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私放在押人员、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犯罪。
2.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在探讨人民检察院关于律师阅卷有啥规定时,我们明确了相关的基本要求。但实际情况中,可能还会有一些细节问题值得关注。比如律师阅卷的具体流程在不同案件类型中是否会有差异,以及如果遇到检察院拒绝律师合理阅卷要求该如何应对等。这些拓展问题对于保障律师充分行使阅卷权至关重要。你在律师阅卷过程中是否遇到过类似的疑问呢?若对人民检察院律师阅卷规定的拓展内容存在困惑,不要迟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帮你清晰掌握相关法律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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