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人与保证人谁清偿在先
一般情况下,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抵押属于物的担保)时,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若抵押物经依法处置后所得价款足以清偿债务,那么就无需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若抵押物处置后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对于不足部分,保证人需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所以通常不是谁清偿在先的问题,而是在抵押物价值优先用于偿债后,不足部分才由保证人承担责任。但如果债权人与保证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总之,在物保与人保并存时,遵循上述规则确定各自的清偿顺位。
二、抵押人与保证人清偿顺序如何确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一般情况下,先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不足的部分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在实践中,具体清偿顺序要依合同约定及实际情况判定。若抵押物价值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则保证人无需承担责任;若抵押物价值不足,保证人需对剩余债务负责。总之,要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来确定抵押人与保证人的清偿顺序。
三、抵押人与保证人谁先承担清偿责任
一般情况下,若抵押物价值足以清偿债务,先以抵押物实现债权,即抵押人先承担清偿责任。因为抵押权是物权,具有优先性。
但存在特殊情形。比如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抵押人与保证人承担责任顺序有特别约定的,依约定执行。若抵押物因不可归责于抵押人的原因价值减少不足以清偿,债权人有权请求保证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另外,若债权人放弃抵押权,保证人在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但保证人承诺仍然提供保证的除外。总之,正常是抵押人先担责,具体依合同约定及实际情况判断。
在探讨抵押人与保证人谁清偿在先这个问题时,我们明确了一些关键要点。但实际情况往往更为复杂。比如,当抵押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保证人的责任范围如何界定?或者,如果抵押人故意损害抵押物价值,保证人又该如何应对?这些都是与抵押人与保证人清偿顺序紧密相关的拓展问题。倘若您仍对抵押人与保证人的清偿先后顺序及相关细节存有疑问,无需烦恼。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提供精准、详尽的解答,帮您理清其中的法律关系,消除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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