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对一般离婚的管辖是要怎样的
一般离婚案件的管辖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如果夫妻双方均被注销户籍,那么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双方均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法院对一般离婚的管辖是怎么样的
离婚案件的管辖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中,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等特殊情况,则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需注意,涉及军婚的离婚案件管辖有特殊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法院对一般离婚的管辖是如何的
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原告要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住所地指公民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存在特殊情形,若被告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等,原告可在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若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当探讨法院对一般离婚的管辖是怎样的这个问题时,有诸多要点需明晰。除了一般原则,还有特殊情况的规定。例如,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管辖可能会有所不同。如果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对于此类特殊情况离婚案件的具体流程、手续办理等相关问题,您是否还有疑问呢?若您在离婚管辖及相关后续问题上有困惑,不要迟疑,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提供精准且详尽的解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