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抵押权如何认定效力
房屋抵押权效力在多方面体现。对抵押物,效力涵盖房屋及其从物、从权利、孳息,抵押期间抵押物被扣押,抵押权人自扣押日起有权收孳息,除非未通知法定孳息义务人。对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可就抵押房屋变价优先受偿,还享有孳息收取权、抵押物保全权等。对抵押人,虽有抵押物所有权,但处分权受限,转让需通知抵押权人,低价转让时抵押权人可要求担保,未经同意不得损害抵押权。对其他利害关系人,多抵押权按登记先后等顺序清偿,存在租赁关系遵循“抵押不破租赁”规则。
为保障各方权益,抵押权人应及时行使权利并通知相关义务人;抵押人转让房屋时严格按规定操作;其他利害关系人明确自身权利顺序和规则。各方还应及时关注房屋状况和法律规定变化。
二、房屋抵押权认定效力后优先受偿权如何确定
房屋抵押权认定效力后,优先受偿权按以下规则确定:
登记优先: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都登记的,按登记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比如甲、乙对同一房屋都有抵押权,甲先登记,就优先于乙受偿。
先成立优先(针对未登记):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且均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若有抵押合同生效先后顺序,先成立的抵押权先受偿。
土地出让金优先: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应先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抵押权人再就剩余价款受偿。
三、房屋抵押权认定效力后权利如何保障
房屋抵押权认定效力后,可通过以下方式保障权利:
抵押登记:依据《民法典》,不动产抵押应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办理登记能保障抵押权的公示性与对抗力,防止抵押人擅自处分抵押物。
抵押物监管:抵押权人有权监督抵押物状况,若抵押人行为使抵押物价值减少,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其恢复价值或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若抵押人不恢复且不提供担保,抵押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优先受偿权:债务履行期届满未获清偿时,抵押权人可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协议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追及效力:抵押物转让时,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权人仍可就该抵押物行使权利。
在探讨房屋抵押权如何效力时,除了了解其本身的效力,还有一些与之紧密相关的问题值得关注。比如,当房屋抵押后被出租,租赁关系与抵押权之间会产生怎样的效力冲突呢?一般情况下,若租赁先于抵押,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影响;若抵押先于租赁,抵押权实现时租赁关系可能会受到影响。另外,房屋抵押权的效力是否及于房屋的从物、孳息等也是常见疑问。通常在法定或者约定情形下,抵押权效力会及于这些。如果你对房屋抵押权效力相关的这些拓展问题,或是其他细节还有疑惑,别错过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你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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