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款的明文规定,若某离婚纠纷案件系由法庭宣判不准离婚或是经由调解与好的案件,并且作为原告的当事人在六个月的期间内并未出现任何新的情况或引发新的诉求而再次提出诉讼请求,那么该人民法院将对此类案件予以拒绝受理。换言之,倘若您身为原告,首次提出的离婚诉讼已被法院裁定为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则您必须等待六个月之后,方可依据新的情况或新理由重新启动离婚诉讼程序。
然而,若您的首轮离婚诉讼在六个月之前已经终结,并且目前您拥有了新的情况或新理由,那么您便有权重新提起离婚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二、离婚第二次起诉需要多长时间开庭?
自首次诉讼审理宣告离婚申请未获许可之后,若无新的情况或理由,应在接下来的六个月内提出离婚诉讼申请。
至于具体的开庭日期,法院将会预先发出通告。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款之规定,对于判决驳回离婚申请以及经调解达成和解且维持婚姻关系的案件,以及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若无新的情况或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再度提出诉讼请求的,将不被受理。
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当原告撤销其申诉或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原告再以同样的诉讼请求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对该请求予以受理。
然而对于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若同样缺乏新的情况及理由,且原告在六个月内在重新提起诉讼的,则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目的规定,将不受理该请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
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三、离婚第二次起诉不判怎么办
针对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仍然未予判处离婚之结果,通常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可能性存在:首先,原告所提供的相关证据缺乏充分性,未能有力地证明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确实已经达到了破裂的程度;其次,被告坚定不移地表示拒绝同意离婚的意愿;再者就是其他受多种复杂因素影响而导致判决结果产生偏差的情形。在此种情况之下,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应对:首先,您可以持续搜集更多的证据材料,以进一步强化和证明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已经破裂的事实;其次,您也可以尝试与被告进行沟通协商,看看能否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性的协议;最后,若您对于法院的判决结果持有异议,您有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之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七款,离婚案经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原告在六个月内无新情况、新理由再次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但首次诉讼六个月后,若有新情况或理由,原告可重新提起离婚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