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起诉一方死亡怎么判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明文规定,在涉及到离婚诉讼的问题上,若其中一方当事人不幸离世,则此诉讼程序应依循本条款第(三)项的详细规定而终止。这表示,若离婚诉讼中的任一方当事人不幸告别人世,法院将会终止对此案的进一步审理工作,原因在于在此种状况之下,法律视其为无需再去评判一个早已不复存在的婚姻关系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二、离婚起诉一方不到庭怎么处理
在婚姻诉讼案件中,若有一方未出席审判庭审,法院将依据法律规定,对未出席的一方送达传票进行召唤。
如若经过两次传唤后,该未出席一方仍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法庭,那么法院有权采取强制性措施,通过拘传当事人至现场,然后继续展开庭审程序。
假如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客观因素导致未能抵达庭审现场,应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陈述原因,之后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对审理做出决策。
如果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确认夫妻之间的感情关系已实际破裂,将会作出裁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离婚起诉一般需要多少费用
关于起诉离婚所需支付的费用方面,主要涉及两项内容:即事例受理费和其他必要的诉讼费用。首先,从事例受理费的角度来看,其计收依据是以夫妻双方共有财产的总价值为标准进行计算。当夫妻双方总财产金额未超过20万元时,将按照每宗案子的实际情况进行收取;然而,当总财产金额超出20万元时,则需对超过限额的部分按照预定比例进行额外收取。至于其他诉讼费用,具体涵盖范围则包括证人误工费用、鉴定费用等等,这些费用的具体数额会因事例实际情况的差异而有所不同,因此还请您通过查阅所在地相关部门法规条例来了解更为详细精确的费用标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三)款,若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则诉讼终止。这表示当离婚案件中的任一方离世,法院将不再审理,因为法律不再认为有必要对已经不存在的婚姻关系进行评判。这一规定确保了法律程序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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