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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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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10.24 · 2236人看过
导读:在借钱的时候,大家都要明确借款类别,看看是属于哪种类型的借款,比如是个人借款还是企业借款,是信用借款还是抵押贷款等等。这些都要先搞清楚,以免后面出现纠纷。还要说清楚借款的用途,让人家知道你的钱是拿去做什么的,这样人家才会放心把钱借给你。同时,也要规定好这些钱的运用途径,不能随便乱用。接下来就是关键的部分了,要明确借款金额、利率,以及利息的计算方法。这些都要写清楚,不能含糊其辞,以免以后产生争议。还要设定好借款期限,标明起止日期,这样大家心里都有数,知道什么时候该还钱。还款方式也很重要,是分期还是一次性偿还,都要写清楚。如果是分期,要规定好每期的还款金额和时间;如果是一次性偿还,也要说明具体的还款日期。最后,一定要设立违约责任条款,界定违约的情形和责任。比如,如果借款人逾期不还,要承担什么责任?如果借款人违反了借款用途,要怎么处理?这些都要写清楚,以免以后出现纠纷。
借款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哪些内容

一、借款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哪些内容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借款的类别,以便对其性质进行准确的界定。

接着,我们需要详细阐述借款用途,对借款的实际运用途径做清晰的规定。

此外,我们还需明确借款金额以及对应的利率,明确借款的确切数量以及利息计费方式。

关于借款期限,我们需要明确起始日期与还款日期。

同时,还款方式也是不可或缺的部分,如分期偿还、一次性偿还等多种选择。

最后,我们还应设定违约责任条款,明确违约情况及其所应承担的相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二、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

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计,我国法律有明文规定,其应自权利人得以知晓或理应得知自己权益遭受损害及义务人由谁构成之日起开始计算。

对于借款合同这一类的纠纷案件,其中所涉及到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可做出如下详细分类:

首先,如果双方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在合同中对履行期限进行了明确约定,而违约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履行债务的话,则该诉讼时效期间应该正是从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其次,若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在合同中注明履行期限,但如能够合理推断出该履行期限,那么该诉讼时效期间便应从相应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再者,若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任何履行期限,而且也无法确定具体的履行期限,此时,诉讼时效期间就应该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最后,倘若债权人在首次向债务人表明权益受损时,对方已明确表示拒绝履行相关义务,那么该诉讼时效期间也应从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借款合同的违约金如何约定赔偿

在涉及借贷交易的相关借款合同中,有关违约金的相关条款设置必须紧扣公正与合理性这一基本原则进行设定。通常情况下,关于违约金的设定存在着两种可行方式:首先,可以直接约定具体的固定数额;其次,亦可选择按照特定比例来进行计算。在就固定数额进行约定时,需要充分考虑到借款的实际金额以及违约行为可能给对方带来的经济损失等多方面的因素,谨防过高或者过低的失衡问题。一旦约定数额过高,很可能会面临法院不予认定的法律风险;而如果约定数额过低,又无法有效地填补对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至于按照比例进行计算的方式,较为普遍的做法是将尚未偿还的借款金额作为基数,乘以一个特定的比例。然而,这个比例同样要具备合理性,通常建议将其控制在造成损失总数的 30%以内为宜。值得一提的是,当约定的违约金远超于违约行为所导致的损失总额时,合同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适度降低;反之,若是违约金过低,未能达到弥补损失之目的,那么当事人则可以提出相应的增额请求。总而言之,在设定违约金条款时,我们应当始终秉持公正原则,同时确保其具备良好的可操作性及可预见性。

明确借款类别,界定性质;阐述借款用途,规定运用途径。需明确借款金额、利率,及利息计算方法。同时,设定借款期限,标明起止日期。还款方式,如分期或一次性偿还,亦需确定。最后,设立违约责任条款,界定违约情形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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