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伤害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在哪
故意伤害罪,是以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导致他人人身受到损害为前提条件,同时又希望或放任这一后果的发生。
相比之下,过失致人死亡则需要行为人依照法律应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有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未能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却过于自信能够予以避免。
在主观心态方面,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是出于故意的心理状态,而过失致人死亡则是行为人出于过失的心理状态。
依法而言,对于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要根据伤害的具体情况而定;
相比较而言,过失致人死亡的处罚则相对较为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是如何去认定的
故意伤害罪乃是针对故意实施的、非法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状况的犯罪行为进行认定的罪名。
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中,故意伤害罪被划分至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的罪行范畴之内。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若故意伤害给他人带来的只是轻伤害程度,那么这种行为便构成了故意伤害罪的立案门槛。
相比之下,一般的殴打行为仅会对受害者的身体健康造成暂时性的痛楚或者轻微的神经性刺激,并不足以破坏人体机能的稳定性。
然而请注意,这里所提到的“殴打行为不伤及人体健康”只是相对于绝对的健康状况而言的。《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故意伤害与伤害区别是什么
蓄意加害与普通侵犯人身权益之间在法理学层面存在着显著差异。蓄意加害着重强调的是主观上的预谋性,即被告知自身之行为必将对他人的身体健康带来重创,却仍然坚持或放任此类结果的发生。在裁决罪责的过程中,我们需要综合各种因素进行全面考量,包括加害所导致的后果究竟如何严峻,实施手段的可怕程度到底怎样,以及实施者的主观恶意程度究竟到何种地步等等。然而对于普通侵犯人身权益来说,其主观状态有可能是过失性的,也就是说,实施者本应预见到自身的行为可能会给他人带来损害,但由于疏忽大意并没有识别出这一点,又或者虽然已经意识到了这一情况却依然抱持着能够避免损害发生的侥幸心理。在法律责任划分上,蓄意加害若致人轻微伤害即可被判定涉嫌犯下蓄意侵犯他人人身尊严罪行,面临刑事起诉的风险。反之,普通侵犯人身权益则若未能达到轻伤级别,通常只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总而言之,区分蓄意加害与普通侵犯人身权益的关键之处基本指向于主观态度及其带来的伤害冲击力的严重程度两大元素。
故意伤害罪指明知行为损害他人身体,仍希望或放任后果。过失致人死亡则是未预见或自信可避免严重后果。故意伤害出于故意,过失致人死亡源于过失。故意伤害量刑依伤害程度,过失致人死亡处罚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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