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伤害罪与交通肇事是不是累犯
首先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交通肇事罪无法构成累犯。这是由于该犯罪类型的主观心态主要为过失,具体表现形式为疏忽大意以及过于自信。
然而,对于累犯而言,其判定标准要求前后两次犯罪均为故意犯罪,因而无法将交通肇事罪纳入其中。
所谓累犯,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乃是指那些曾接受过相应程度的刑事处罚,刑罚执行结束或赦免之后,在特定期限内再度触犯判处一定刑罚之罪行的罪犯。
关于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前罪与后罪皆须为故意犯罪;
第二,行为主体在实施前罪与后罪时,年龄需达到法定成年年龄;
第三,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后罪亦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第四,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之后的五年内。
至于特殊累犯的成立条件,则相对较为复杂,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前罪与后罪皆须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第二,行为主体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之后再次犯罪。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二、交通肇事罪缓刑的适用条件有什么
在交通肇事案件中,适用缓刑之必要前提条件包括:
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犯,同时需满足以下诸项条件,方可被宣告缓刑及其在刑期内予以缓期执行:
(1)犯罪情节相对轻微且社会危害程度轻微;
(2)具有悔过自新之心及改过从善之意;
(3)不再犯此类犯罪的可能性极低;
以及(4)宣告缓刑后不会对所居住社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三、故意伤害罪不逮捕有案底吗
若涉及故意伤害罪,当事人未经逮捕的事实,并不等同于毫无案底可言。逮捕仅仅属于刑事诉讼程序中一项合法且必要的强制手段罢了。若该故意伤害罪的相关事例在经过全面且彻底的调查之后,并未由检察院提出公诉,亦或是得到了法院的无罪判决,那么便不会留下任何形式的案底。然而,倘若仅仅由于证据不足或其他法律规定的原因未能实施逮捕,但事例仍然处于调查阶段,甚至未来有可能面临公诉和定罪判刑的风险,那么此时便有可能产生案底。案底通常特指犯罪记录,其产生的前提条件便是被判定为有罪。因此,仅凭是否实施逮捕这一单一因素,无法轻易地判断是否存在案底,还需结合整个事例的处理结果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估。
交通肇事罪不构成累犯,因其主观心态为过失,表现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累犯的判定要求前后犯罪均为故意,而交通肇事罪不满足此条件,故不能归入累犯范畴。这一法律界定明确了交通肇事罪的特殊性,强调其过失性质,与累犯的故意犯罪性质相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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