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借贷中借条能否认定
在无特殊情形下的民间借贷纠纷中,作为借款合同重要组成部分的借据,通常被视为衡量借贷关系存续与否的关键性证据。然而,仅仅凭借借据本身并不能完全确认借贷关系的真实存在,还需结合其他相关证据,如款项实际支付的凭据、双方在交易过程中所形成的习惯做法以及第三方证人所提供的证词等进行全面分析和判断。若借据在形式上存在缺陷或内容表述模糊不清,亦可能对其证明效力产生不利影响。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二、民间借贷中抵押物有什么
在民间融资过程中,我们允许采用以下财产作为担保物进行抵押:
第一种是建筑物以及与其相连的各种土地附属物;
第二类是指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利;
第三类则是海域使用权;
第四类包括了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以及产成品;
此外,正在施工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也可以作为担保物进行抵押;
最后一类是指交通运输工具。
以上这些都是我们在法律法规所允许范围内的抵押物。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下述财产将无法作为担保物用于抵押:
首先是土地的所有权;
其次是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如果法律有所规定,那么这类土地也是可以成为担保物的;
再次就是那些由为公益事业而设立的非盈利性法人机构所拥有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以及其他公益设施;
接下来是所有权或使用权尚未明确或存在争议的财产;
再者,依法已经被查封、扣押或监管的财产同样不能用来做抵押;
最后,法律以及行政法规明令禁止作为担保物的其他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三、民间借贷中债务人死亡了怎么起诉
在涉足民间借贷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倘若债务人不幸离世,债权人依然有权利向债务人的法定继承人提起诉讼请求。在此之前,债权方必须明确债务人留下的遗产总额及其法定继承人的身份信息。顺利完成以上步骤后,债务方所承担的债务清偿责任应限于继承财产总价值的额度之内。在发起诉讼之时,债权人必须将债务人的法定继承人视为主告方,同时附上借款契约、借款收据以及所有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确凿证据。法院将会依照债主提供的证据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深入严谨的审慎审理。若出现某位或多位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的情况,那么他们对于其已故先人依法所需缴纳的各类税务以及尚未结清的债务则有权不履行相应的偿还责任。综述而言,此类特定类型的诉讼项目关键要素在于证据的充足程度及对债务人遗留财产总额以及其法定继承人具体状况的精准掌握。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据作为借款合同的重要部分,是判断借贷关系存续的关键证据。但仅凭借据无法完全确认借贷关系的真实性,需结合其他证据如支付凭据、交易习惯和第三方证词等进行全面分析。借据形式缺陷或内容模糊可能影响其证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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